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遺返經濟犯大咖沒半個。鐘年晃:簽了比不簽還慘,不簽的時候,大家各管各的,你還是各管各的,而且更嚴重的是,你可能會誤殺一些無辜的人,你想要抓的人你永遠抓不到
鐘年晃:
簽了比不簽還慘
不簽的時候
大家各管各的
可是簽了之後呢
你還是各管各的
而且更嚴重的是
你可能會誤殺一些無辜的人
你想要抓的人你永遠抓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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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間很多國家是簽引渡條例
該由國際刑警
該透過什麼樣的管道
然後移送嫌犯的時候
該什麼樣的證據
你在這邊偵防
而且引渡條例
它不是隨便簽的
像美國為什麼不跟不講人權 很落的國家
簽引渡條例
因為他不相信你的證據
萬一我美國公民
被你栽贓怎麼辦
他不相信你的證據
所以我根本不跟你簽
那我們好像沒有選擇 就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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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跟中國之間
我們對於司法的人權
司法的透明程度
還有刑事偵防過程當中的
程序的合法性跟正當性
其實有極大的落差
這個部份在司法互助
會造成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
甚至會傷害人命
剛剛講那個高雄的案例
中國的公安是要求我們的
高雄市鹽埕分局去抓人
要抓的那個人其實是台灣人
那好 我們假設
這個公文是透過
所謂的合法的程序
透過刑事局兩岸科
再轉...轉到高雄市鹽埕分局
那請問鹽埕分局
要不要去抓這個台灣人
他抓他的目的
是要把他抓到中國去受審
那我們要不要抓他
有沒有證據
在台灣抓人要講證據
有沒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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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的4月份
馬英九一口氣槍決了
好幾個死囚
其中有兩個叫杜氏兄弟
我認為他們是被冤死的
因為他們被中國的公安指控殺人
然後被遺送回台灣受審
結果呢
在台灣的審理過程裡面
第一 中國公安認為他
證據確鑿
是他們有一個目擊證人
叫一個計程車司機
說載他們兩兄弟
去買了西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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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正:
但前後供詞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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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年晃:
可是對不起
第一天那個司機講買西瓜霜
第二天變成西瓜刀
只差一個字 可是差很多
而且台灣的法院
從頭到尾沒有問到這個重要證人
因為你根本傳不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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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 證物 沒有
台灣法院從頭到尾沒看過證物
只看過照片
好 那你說筆錄
這個筆錄才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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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正:
全部都是中國公安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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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年晃:
除了這個之外 這個筆錄
是在這個案子開始審理之後
筆錄才送來
照理說筆錄應該跟人
一起移送過來吧
它是我們的法院開始審之後
筆錄才後面補到
結果因為這樣子
杜氏兄弟被判了死刑
他們兩個在中國有沒有殺人
我不知道 可是至少就以台灣
司法的角度來看
以我們現在對司法人權的高標準來看
這個案子這樣子判死刑
太離譜
可是問題是現在實務上操作的困難
以後假設還有這樣的案例
請問你傳得到
這個計程車司機嗎
你還是傳不到
你要得到證物嗎
他不給你證物就是不給你
那你說 你公安筆錄怎麼可以這樣違反程序
有給你筆錄就不錯了
那請問 這個案子
有沒有辦法審
人證沒有 物證沒有 筆錄沒有
那這個案子在台灣怎麼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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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省略)